放大觀看
回顧2017
桃園市腦性麻痺協會組織章程
第 一 章 | 總則 |
第 一 條 | 本會名稱為桃園市腦性麻痺協會(以下簡稱本會。) |
第 二 條 | 本會為依法設立、非以營利為目的之社會團體,以服務腦性麻痺患者及其家庭與執行公共部門交辦之相關事項為宗旨。 |
第 三 條 | 本會以桃園市行政區域為組織區域。 |
第 四 條 | 本會會址設於主管機關所在地區,並得報經主管機關核准設分支機構。前項分支機構組織簡則由理事會擬訂,報請主管機關核准後行之。 |
第 五 條 | 本會之任務如下: |
|
|
第 六 條 | 本會之主管機關為桃園市政府。本會之目的事業應受各該事業主管機關之指導、監督。 |
第二章 | 會員 |
第 七 條 | 本會會員分下列三種: |
一、一般會員: | |
凡設籍或工作於組織區域內,年滿二十歲、贊同本會宗旨者,填具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審查通過並繳納會費後成為一般會員。 | |
二、團體會員: | |
凡本市贊同本會宗旨之公,私立機構或團體,填具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通過,並繳納會費後,為團體會員,團體會員推派代表一人,以行使權利。 | |
三、贊助會員: | |
|
|
第 八 條 | 本會會員(會員代表)如有違反章程、法令,或連續二年未繳交會費時,得經理事會決議,予以警告、停權等處分,其危害團體情節重大者,得經會員大會決議予以除名。 |
第 九 條 | 會員得以書面敘明理由,於定期理事會開會前向本會聲明退會。 |
第 十 條 | 會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為出會: |
|
|
第十一條 | 會員(會員代表)有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與罷免權。每一會員(會員代表)為一權。贊助會員無前述權利。 |
第十二條 | 會員有遵守本會章程、決議、及繳納會費之義務。 |
第三章 | 組織及職權 |
第十三條 | 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會員人數超過三百人以上時得分區比例選出會員代表,再召開會員代表大會,行使會員大會職權,會員代表名額、任期及其選舉辦法由理事會擬訂,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行之。 |
第十四條 | 會員大會之職權如下: |
|
|
第十五條 | 本會置理事九人、候補理事三人、監事三人、候補監事一人,由會員(會員代表)選舉之,分別成立理事會、監事會。 |
第十六條 | 理事會之職權如下: |
|
|
第十七條 | 理事會置常務理事三人,由理事互選之,並由理事就常務理事中選舉一人為理事長。理事長對內綜理督導會務,對外代表本會,並擔任會員大會、理事會主席。理事長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常務理事一人代理之,未指定或不能指定時,由常務理事互推一人代理之。理事長、常務理事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 |
第十八條 | 監事會之職權如下: |
|
|
第十九條 | 監事會置常務監事一人,由監事互選之,監察日常會務,並擔任監事會主席。常務監事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監事一人代理之,未指定不能指定時,由監事互推一人代理之。常務監事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 |
第二十條 | 理事、監事均為無給職,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理事長之連任,以一次為限。理事、監事之任期自召開本屆第一次理事會之日起計算。 |
第二十一條 | 理事、監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即解任: |
|
|
第二十二條 | 本會置總幹事一人,承理事長之命處理會務,其他工作人員若干人,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通過後聘任之。 |
第二十三條 | 本會得設各種委員會、小組或其他分支機構等內部作業組織,其組織簡則經理事會通過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
第二十四條 | 本會得由理事會聘請名譽理事長一人,名譽理事、顧問各若干人,其聘期與理事、監事之任期同。 |
第四章 | 會議 |
第二十五條 | 會員(會員代表)大會分定期會議與臨時會議二種,由理事長召集,召集時除緊急事故之臨時會議外,應於十五日以前以書面通知之。定期會議每年召開一次;臨時會議於理事會認為必要,或經會員(會員代表)五分之一以上之請求,或監事會函請召集時召開之。本會辦理法人登記後,臨時會議經會員(會員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請求召開之。 |
第二十六條 | 會員(會員代表)不能親自出席會員大會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會員代表)代理,每一會員(會員代表)以代理一人為限。 |
第二十七條 | 會員(會員代表)大會之決議,以會員(會員代表)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多數之同意行之。但下列事項之決議以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 |
|
|
本會辦理法人登記後,章程之變更以出席人數四分之三以上同意或全體會員三分之二以上書面之同意行之。本會之解散,得隨時以全體會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可決解散之。 | |
第二十八條 | 理事會每三個月召開一次,監事會每三個月召開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聯席會議或臨時會議。前項會議召集時除臨時會議外,應於七日前以書面通知,會議之決議,各以理事、監事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多數之同意行之。 |
第二十九條 | 理事應出席理事會議,監事應出席監事會議,理事會、監事會不得委託出席。 |
第五章 | 經費及會計 |
第三十條 | 本會經費來源如下: |
一、入會費 | |
一般會員 新台幣 500元 團體會員 新台幣 5,000元 |
|
二、常年會費 | |
一般會員 新台幣 500元 團體會員 新台幣 1,000元
備註:領有身心障礙手冊者,並列案為低收入戶之會員,檢附相關證明文件,繳常年會費200元。
|
|
三、會員捐款。 四、委託收益。 五、基金及其孳息。 六、其他收入。 |
|
第三十一條 | 本會會計年度以曆年為準,自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
第三十二條 | 本會每年於年度開始前二個月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計畫、收支預算表、員工待遇表,提會員大會通過(大會因故未能如期召開者,先提理監事聯席會議通過),於會計年度開始前報主管機關核備。並於會計年度終了後二個月內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報告、收支決算表、現金出納表、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及基金收支表,送監事會審核後,造具審核意見書送還理事會,提會員大會通過,於三月底前報主管機關核備。(大會未能如期召開者,先報主管機關。) |
第三十三條 | 本會於解散後,剩餘財產歸屬所在地主管機關指定之機關團體所有。 |
第六章 | 附則 |
第三十四條 | 本章程未規定事項,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
第三十五條 | 本章程經會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變更亦同。 |
第三十六條 |
本章程經本會97年8月31日第一屆第一次會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報經桃園縣政府97年9月23日府社發字第0970314851號函准予備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