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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行政院於(103)年1月21日核定延長免徵完全以電能為動力的電動車貨物稅3年
依貨物稅條例第12條之3第2項規定,購買完全以電能為動力之電動車輛並完成登記者,業經行政院於103年1月21日以院臺財字第1030001940號令,定自103年1月28日至106年1月27日止免徵貨物稅。
依貨物稅條例第12條之3第2項規定,購買完全以電能為動力之電動車輛並完成登記者,業經行政院於103年1月21日以院臺財字第1030001940號令,定自103年1月28日至106年1月27日止免徵貨物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