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大觀看
回顧2017

【教育部公告】:預告「特殊教育支援服務與專業團隊設置及實施辦法」草案

 

特殊教育支援服務與專業團隊設置及實施辦法草案總說明

依據特殊教育法第二十四條:「(第一項)各級主管機關應提供學校輔導身心障礙學生有關評量、教學及行政等支援服務。(第二項)各級學校對於身心障礙學生之評量、教學及輔導工作,應以專業團隊合作進行為原則,並得視需要結合衛生醫療、教育、社會工作、獨立生活、職業重建相關等專業人員,共同提供學習、生活、心理、復健訓練、職業輔導評量及轉銜輔導與服務等協助。(第三項)前二項之支援服務與專業團隊設置及實施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有關支援服務與專業團隊,於八十六年修訂之特殊教育法第十五條授權訂定「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提供普通學校輔導特殊教育學生支援服務辦法」(以下簡稱支援辦法),另第二十二條授權訂定「身心障礙教育專業團隊設置與實施辦法」(以下簡稱專團辦法)。為強化特殊教育支持服務體系與專業團隊設置間之聯繫與績效,九十八年修訂特殊教育法後,將支援服務與專業團隊改由第二十四條授權訂定,爰參酌支援辦法及專團辦法,訂定「特殊教育支援服務與專業團隊設置及實施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其中由支援辦法之第一、二、十及第十二條經酌修後列為本辦法之條文,第十三條為施行日規定,第三至第九、第十一條因其他法規已有規範或已非授權範圍不予納入;另由專團辦法之第一、二、四、六、八、九條經酌修後列為本辦法之條文,第十條為施行日規定,第三、五、七條因其他法規已有規範或已非授權範圍不予納入。本辦法發布之同時,廢止支援辦法及專團辦法。

訂定「特殊教育支援服務與專業團隊設置及實施辦法」,其要點如下:

一、本辦法之法源依據。(草案第一條)

二、主管機關應提供學校輔導身心障礙學生之評量、教學及行政等支援服務。(草案第二條)

三、專業團隊定義及其設置方式。(草案第三條)

四、專業團隊合作方式及運作程序。(草案第四條)

五、專業團隊提供服務應與學生家長密切溝通合作。(草案第五條)

六、各級主管機關辦理特殊教育推廣活動應提供學校及家長資訊。(草案第六條)

七、中央主管機關督導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辦理支援服務及協助學校設置專業團隊之責。(草案第七條)

八、各校及各該主管機關應編列預算辦理特殊教育支援服務、設置專業團隊及運作所需經費,中央主管機關應視需要予以補助。(草案第八條)

九、各級主管機關設立或核准立案之幼兒(稚)園準用本辦法。(草案第九條)

十、本辦法施行日期。(草案第十條)

 資料來源:行政院公報資訊網

 

2012-04-19 回上頁
郵政劃撥:50088434 統一編號:30137593 立案字號:桃社發字第2441號
版權所有:桃園市腦性麻痺協會 地址:338桃園市蘆竹區南崁路175巷10號5樓 電話:(03)302-5507 傳真:(03)301-6871 電子郵件:cp.ty@msa.hinet.net
除特別聲明外,內文著作權均為本協會或原著作者所有,請勿移作商業用途,轉載者請務必註明出處及網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