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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交通部令:修正「身心障礙者搭乘國內大眾運輸工具優待實施辦法」第三條

修正「身心障礙者搭乘國內大眾運輸工具優待實施辦法」第三條

 

交通部令

 

中華民國104年10月8日

交航字第10450129091號

 

修正「身心障礙者搭乘國內大眾運輸工具優待實施辦法」第三條。

 

部  長 陳建宇

 

身心障礙者搭乘國內大眾運輸工具優待實施辦法第三條修正條文

 

第三條 身心障礙者及必要陪伴者一人依前條規定請求半價優待、優先乘坐者,應於訂位、購票或劃位時主動告知其身分,並應出示身心障礙者證明文件供查驗,並登錄身分證字號。但其他法令就記名票種或應登錄資料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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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10-26 回上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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