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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法規修正-設有輪椅區之非營業用車輛需知事項
因應修法規定,設有輪椅區之非營業用車輛需於車籍資料及行車執照加註之識別文字。
說明:
一、依據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104年5月7日社家障字第1040010707號函轉交通部公路總局104年4月29 日路監牌字第1040018327號函辦理。
二、有關修正後「車輛安全檢測基準」第六十七點載運輪椅使用者車輛規定及「汽車變更設置輪椅區或迴轉式 座椅車行安全審驗作業要點」新增「非營業用小客車」之相關規定,設有輪椅區之非營業用小客車日後 於車籍資料及行車執照所加註識別文字,係於「車身式樣」欄位增列「輪椅區自」代碼,並登記及列印 於車輛行車執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