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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衛福部委託法律扶助基金會辦理身心障礙者、緊急安置期間嚴重病人法律扶助業務

主旨:公告衛生福利部自114年1月1日至114年12月31日期間,委託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辦理身心障礙者法律扶助業務。

依據:

―、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施行法第8條第1項及第2項

二、精神衛生法第62條。

三、行政程序法第16條。

公告事項:

一、委託事項

(一)身心障礙者法律扶助:

1、接受民眾申請。

2、資格及案情審查。

3、指派律師。

4、律師酬金審定及給付。

5、案件撤銷、終止及其他變動處理。但不包括請求返還案件經撤銷、終止後之律師酬金。

(二)緊急安置期間嚴重病人法律扶助:

1、建立業務流程及聯繫窗口。

2、辦理扶助律師、員工之訓練。

3、建置扶助律師名冊。

4、辦理推廣工作。

5、建置業務軟體系統及後續系統維護作業。

6、提供嚴重病人緊急安置期間到院法律諮詢服務;或其他具特殊情形而有法律事務上之必要服務者。

二、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地址:(106407)臺北市大安區金山南路二段189號5樓,電話:02-2322-5255。

三、本公告如有疑問,請洽衛福部社會及家庭署(臺北市南港區忠孝東路六段488號12樓,電話:02-2653-1710;有關緊急安置期間嚴重病人法律扶助業務請洽衛服部心理健康司(臺北市南港區忠孝東路六段488號7樓,電話02-8590-7469)


2025-01-14 回上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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