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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市第一屆輔具休…

【轉知】有關身心障礙者輔具補助基準表一一二項「爬梯機」是器材查驗合格登記證明文件」,衛福部社家署函釋如下。

 

     針對近日陸續有縣市反映身心障礙者輔具補助基準表一一二項「爬梯機」是否必須檢附「醫療器材查驗合格登記證明文件」,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函釋如下。 

 
  查為照顧身心障礙者,避免身心障礙者誤購品質不佳之輔具,本署(含前屬內政部時期)於101年7月研修身心障礙者輔具費用補助基準表時,增訂如購置屬醫療器材之輔具,應出具該輔具經中央主管機關醫療器材查驗合格之登記字號始得申請補助款,以保障身心障礙者權益。有關醫療器材之認定係屬本部食品藥物管理署之權責,該署業就醫療器材查驗相關作業訂定「醫療器材管理辦法」,明定鑑別範圍及申請查驗相關程序,合先敘明。 
   
  有關爬梯機因種類及樣態繁多,需依其產品使用方法、功能及工作原理等資訊始能判定是否列屬醫療器材,故如有申請本項補助者,應請該產品之供應商向食品藥物管理署申請醫療器材查驗登記,裨由該署確認是項產品是否為醫療器材及是否符合相關規定。如經該署審查結果確認是項產品不以醫療器材列管時,對於該項產品自可參據該署相關文件,無需再要求檢附醫療器材查驗合格登記證明文件。

資料來源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多功能輔具資源整合推廣中心
 
2013-12-09 回上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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