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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縣99學年度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身心障礙學生 第2次轉介鑑定安置實施計畫

一、依據桃園縣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會99年4月28日99
桃特鑑字第0990000072號書函辦理。
二、本次鑑定安置資訊,請貴校(園、所)確實轉知所屬師生、家
長及心理評量教師,並協助家長瞭解申請手續及縣內特教服
務現況,倘貴校(園、所)有符合申請鑑定安置資格之學生,
請依規定辦理申請,以免影響學生權益。
三、本案鑑定安置實施計畫暨申請表件,請自行上網至本府教育
處-特殊及幼兒教育科-特殊教育-「鑑定安置」網頁(網
址:http://media.tyc.edu.tw/eduskd/newweb/spcedu/index.htm)下載使用。
四、鑑定安置實施對象:須符合下列資格條件之一
(一)設籍本縣國民教育及學前教育階段領有身心障礙手冊或領
有身心障礙鑑定責任醫院開立之身心障礙醫療診斷證明或
領有發展遲緩評估醫院開立之「發展遲緩」醫療診斷證明
之學童,其需入學接受適當教育安置者。
(二)就讀本縣國民中、小學學生經就讀學校觀察為疑似身心障
礙,並由學校教育介入輔導1段時間後評估需接受適當教
育安置者。惟考量學生權益及鑑定需要,倘學生為疑似感
官障礙(如:視覺障礙、聽覺障礙及肢體障礙等)及疑似自
閉症者,建請學校轉知學生家長先行帶學生至醫療院所進
行醫療評估及服務介入。
五、鑑定安置申請方式:由身心障礙學生家長向下列受理申請學
校(單位)提出鑑定安置申請,受理學校(單位)造冊並檢齊各
項學生資料後送交本縣鑑輔會,鑑輔會再依作業流程彙整資
料進行鑑定、轉介及安置工作。
(一)應屆及非應屆畢業生、轉學生向原就讀學校提出申請。
(二)國小新生向戶籍學區學校提出申請。
(三)欲就讀本縣公立幼稚園普通班、學前啟智班、學前啟聰班
及不分類巡迴輔導班服務者,向本縣鑑輔會或現就讀之幼
稚園提出申請。
六、鑑定安置申請時間及送件日期:
(一)申請時間:自99年5月24日至6月4日止,由身心障礙學生
家長逕向各受理學校(單位)提出申請。
(二)各受理學校(園所)受理申請後,應上網提報鑑定安置、造
冊並檢附各項學生書面資料於99年6月9日、10日親送本縣
鑑輔會。
(三)各受理學校(園所)上網提報鑑定安置時間:99年5月24日
至6月10日,提報作業範圍:99學年度第3次。
七、本案各校業務承辦人、教師、心評人員或鑑輔會工作人員參
加6月9日(星期二)、6月10日(星期三)送件、6月18日(星期
五)心評人員鑑定工作研習、7月15日(星期四)分區綜合研判
會議、8月14日(星期六)鑑定安置會議,准在課務自理、不支
領代課鐘點費原則下給予公(差)假登記,且假日參加之本
府所屬學校教師及相關工作人員於活動結束後6個月內,在
課務自理、不支領代課鐘點費原則下覈實補假。
八、本案鑑定安置實施中,若身心障礙學生家長、建議安置學校
、原就讀學校對鑑輔會初步安置結果不滿意或需進一步瞭解
者,請務必參加「鑑輔會鑑定安置會議」(預計8月14日辦理
),且負責該生之心理評量人員、建議安置學校及原就讀學
校代表人員應隨同參與,不得拒絕。
九、依據本府93年5月3日府教特字第0930105292號函頒佈「桃園
縣身心障礙學齡兒童申請暫緩入學實施要點」規定,學齡兒
童持有身心障礙手冊者或持有行政院衛生署核准設立之發展
遲緩兒童聯合評估中心所開立之發展遲緩診斷證明書者,不
得由學校逕行核定暫緩入學,需經鑑輔會鑑定後方可核准暫
緩入學。另,「暫緩入學」係以學年度為核定標準,貴校身
心障礙屆齡新生如有申請需求,請各校提早通知或於新生入
學報到時充分轉知相關規定,暫緩入學鑑定申請截止日至每
年7月底,逾期申請者不予受理。
十、如有相關問題,請逕洽詢本縣鑑輔會,聯絡人:劉忠義老師
,聯絡電話:(03)3394572分機31、12、11。
十一、副本抄送本縣各身心障礙福利團體、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及
相關醫院,惠請各單位協助宣導鑑定安置資訊。
桃園縣鑑輔會鑑定及安置工作資訊網

2010-05-14 回上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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