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大觀看
腦性麻痺家長的心路…

【轉知】身心障礙者數位化圖書資源利用辦法

身心障礙者數位化圖書資源利用辦法

【第 一 條】   
本辦法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三十條之一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第 二 條】   
本辦法所稱數位化圖書資源,指視覺功能障礙者、學習障礙者、聽覺障礙者或其他感知著作有困難之特定身心障礙者(以下簡稱身心障礙者)運用輔助設備可接觸之數位格式文字檔、有聲書、大字體圖書、點字圖書及其他圖書資源。 
 
【第 三 條】   
教育部依本法第三十條之一第一項規定指定之圖書館(以下簡稱專責圖書館),應規劃辦理下列數位化圖書資源服務事項: 
一、資源徵集。 
二、資源編目。 
三、資源典藏。 
四、接觸服務。 
五、推廣及研究。 
六、館際合作。 
 
【第 四 條】   
專責圖書館應依身心障礙者需求,徵集數位化圖書資源;其徵集方式如下: 
一、接受贈與。 
二、自行採購。 
三、自行或委託製作。 
四、取得授權複製。 
 
專責圖書館規劃訂定前項資源之數位格式時,應邀請身心障礙者教育機構及身心障礙者代表提供意見。 
 
專責圖書館對第一項第一款之贈與人,得以獎狀或獎金方式公開表揚。 
 
【第 五 條】   
專責圖書館為有效管理數位化圖書資源,應將徵集到館之數位化圖書資源分類編目及建檔管理,並提供便於身心障礙者利用之數位化圖書資源查詢目錄。 
 
【第 六 條】   
專責圖書館典藏數位化圖書資源,以提供身心障礙者應用為限,並應採帳號或其他權限控管方式管理。 
 
【第 七 條】   
專責圖書館辦理數位化圖書資源接觸服務,應提供身心障礙者以電話、通信、傳真或網際網路方式提出申請服務;外借圖書資源,得提供身心障礙者免費郵遞服務。 
 
前項免費郵遞服務,郵遞機構有免費規定者,依其規定;無規定或不足者,由教育部依第十一條規定,補助專責圖書館。 
 
【第 八 條】   
專責圖書館應有適足人員編制、設備及空間,提供身心障礙者接觸服務,並備置符合身心障礙者需求之接觸設備及輔具;必要時,得提供設備及輔具借用服務。 
 
【第 九 條】   
專責圖書館應蒐集世界各國數位化圖書資源採用之格式及服務方式,以辦理數位化圖書資源推廣及研究,並得與身心障礙者福利機構、學校或相關機關、團體採合作或委託方式辦理之。 
 
【第 十 條】   
專責圖書館應統合各機關及民間團體數位化圖書資源,建置單一查詢窗口網站,並提供身心障礙者無障礙之網路查詢、接觸或下載服務。 
 
【第十一條】   
教育部應寬列數位化圖書資源服務預算,補助專責圖書館辦理各項數位化圖書資源服務。 
 
【第十二條】  
專責圖書館每年應提出工作成果報告,報教育部備查。 
 
【第十三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詳細內容請至網站下載→http://www.cpty.org.tw/informaction/4224246.html

資料來源: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多功能輔具資源整合推廣中心

2014-12-22 回上頁
郵政劃撥:50088434 統一編號:30137593 立案字號:桃社發字第2441號
版權所有:桃園市腦性麻痺協會 地址:338桃園市蘆竹區南崁路175巷10號5樓 電話:(03)302-5507 傳真:(03)301-6871 電子郵件:cp.ty@msa.hinet.net
除特別聲明外,內文著作權均為本協會或原著作者所有,請勿移作商業用途,轉載者請務必註明出處及網址。